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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购买电子书并上传分享 平台却被判赔100万元

来源:工人日报   时间:2021-09-16

网络时代,一键转发,一键分享,成了许多人的习惯。福建厦门的一家“网络图书馆”因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惹上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近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赔100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我家萝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则未经许可,在共同运营的IPAD应用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原告因此提出索赔1315万元等诉请。

两被告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予以免责;被诉侵权作品以复制件的形式经下载后离线阅读,且电子书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户间一对一借阅,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文学App运营者,其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的权利人、上传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审核,未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管理责任。其次,网络文学是侵权行为较为高发的领域,且根据该行业的特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往往集中于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但本案中一个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此种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极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难以通过相应证据予以直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判赔10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部分网友认为“自己买来的电子书,想怎么分享就怎么分享”的想法,该案审判长姜广瑞提醒,个人购买电子书使其获得了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但该电子书的著作权并未因此转移至购买人,其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网友购买电子书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姜广瑞法官认为,对于开放网友上传功能的“网络图书馆”的运营方,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的注意义务,方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