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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缴纳办法明确

时间:2013-05-20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额将由此前按营业税营业额征收改为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来征收。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费用,在“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通知》表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也即是说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