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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

时间:2013-05-2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8〕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家政策以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财政补助政策,但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则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4.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凡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因转让着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1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市(包括区市)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区市及区市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区市及区市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3.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国家税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前,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5.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17.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社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8.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20.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与国际知名文化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2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2.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23.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2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5.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2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27.对引进国内外着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29.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0.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成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

  31.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青岛”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

  32.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33.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着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3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35.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四、土地扶持政策

  36.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37.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人才政策

  38.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0.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主题词:文化  产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