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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规范“旅游季”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全市经营者:
 
  “五一”假期将至,为擦亮“好客山东”旅游品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市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1.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意识。
 
  2.经营者应依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
 
  3.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4.经营者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出具结算单据,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过目确认。
 
  5.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信息等。
 
  广大经营者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旅游者聚集消费区域的监管。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努力确保“旅游季”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