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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5-20

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产业集聚区运作管理行为,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意产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一定文化内涵,来源于个人创造力和才智,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利用城区老厂房、旧厂区改造及成片开发形成的,为创意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个人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集聚,提供集中入驻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意企业,是指入驻创意产业集聚区,在创意产业重点发展行业领域从事创意活动以及为创意活动提供服务外包的企业。

  第五条  创意产业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意性。创意产业必须体现人的创造力,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和内容。

  (二)产业化。创意产业必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形成产业化或者提供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创意活动。

  (三)文化性。创意产业承载文化内涵,体现文化本质,表现为一定的文化活动。

  (四)科技性。创意产业依靠科学技术作为支撑,体现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产业。

  第六条  依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青岛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及200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我市创意产业重点发展的行业为:

  (一)研发设计业

  1、研究与试验发展(大类代码:75)。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限于对新理论研究、新发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

  2、工程管理服务(小类代码:7671)。指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工程筹建、计划、造价、资金、预算、场地、招标、咨询、监理等服务活动。

  3、工程勘察设计(小类代码:7672)。指建筑施工前的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

  4、规划管理(小类代码:7673)。指区域和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林业等的规划活动,包括景观造型、景观艺术等的设计活动。

  5、城市绿化管理(小类代码:8120)。指城市园林绿化、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绿地、城市街心花园等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6、建筑装饰业(中类代码:490)。指对建筑工程后期及对居室内的装饰设计等活动,但不包括清理活动。

  7、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中类代码:769)。指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展厅的布置设计等设计和专业技术活动。

  (二)咨询与策划业

  1、市场调查(小类代码:7432)。包括市场信息咨询与市场调研,市场价格、咨询调查,产品的咨询与调查,经济调查,社会调查,统计咨询与调查等活动。

  2、社会经济咨询(小类代码:7433)。指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的与社会经济有关的咨询、策划、设计活动;为企业、个人的信誉资信提供调查、评估、评级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中类代码:745)。指对专利、商标、版权、着作权、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4、证券分析与咨询(中类代码:694)。指证券咨询、投资分析活动。

  5、保险辅助服务(中类代码:703)。指向企业提供的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

  6、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小类代码:7431)。包括会计咨询、资产评估清算、审计、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与财务有关的咨询活动、其他未列明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活动。

  7、房地产中介服务(小类代码:7230)。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8、科技中介服务(中类代码:772)。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

  9、其他科技服务(中类代码:779)。指科普活动及科普展览,及其他未列明的科技服务。

  10、其他专业咨询(小类代码:7439)。指社会经济咨询以外的其他专业咨询活动。

  11、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小类代码:7499)。指与个人形象包装设计、个人行为活动设计、模特公司及职业模特设计表演活动相关的商务服务和代理活动;为企业、个人在公共场合提供宣传、参与机会的经纪代理。

  (三)时尚消费业

  1、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中类代码:908)。指文艺、影视、音像中介公司的经纪代理活动。

  2、美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中类代码:824)。指美发设计、美容保健等服务。

  3、婚庆服务(中类代码:826)。指为婚庆提供策划和咨询服务。

  4、摄影扩映服务(中类代码:828)。仅指婚纱摄影、摄影艺术创作、艺术摄影、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图片的加工处理服务。

  5、室内娱乐业(中类代码:921)。指室内具有创意的各种娱乐活动。

  6、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中类代码:923)。指休闲健身和综合体育娱乐活动。

  7、旅行服务(中类代码:748)。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等服务。

  (四)软件动漫业

  1、基础软件服务(小类代码:6211)。指为一般计算机用户提供的软件设计、编制、分析及测试等服务。

  2、应用软件服务(小类代码:6212)。指为专业领域使用计算机的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以及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产品中的软件(嵌入式软件)服务。

  3、其他软件服务(中类代码:629)。指为特定客户提供的软件服务以及与软件有关的咨询活动。

  4、数据处理(小类代码:6120)。为用户提供数据的录入、加工、存贮等方法的服务,以及使用用户指定的软件加工数据,并将结果返回给用户的活动。

  5、计算机系统服务(中类代码:611)。指提供办公用、生产及其他专业用、计算机房用及其他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

  6、其他计算机服务(中类代码:619)。指与计算机有关的咨询活动。

  (五)广告传媒业

  1、广告业(中类代码:744)。指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为客户策划、制作的有偿宣传活动;广告艺术创作。

  2、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类代码:602)。指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的服务。

  3、新闻业(中类代码:881)。指国内外各类新闻机构在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活动。

  4、出版业(中类代码:882)。指图书、报纸等各类出版物的出版活动和其他出版活动,以及报纸、期刊的摄影记者的活动。

  (六)影视制作业

  1、广播(中类代码:891)。指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服务。

  2、电视(中类代码:892)。指电视节目的制作服务。

  3、电影制作与发行(小类代码:8931)。指电影的制片、制作、监制等活动。

  4、音像制作(中类代码:894)。指从事录音、摄像、录像等制作活动。

  (七)艺术创作业

  1、雕塑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1)。指以玉石、象牙等硬质材料,木、竹等天然植物,以及石膏、泥等为原料,经雕刻等艺术加工而制成的各种供欣赏和使用的工艺品的生产活动。

  2、金属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2)。指以各种金属为原料,经过各种工艺加工制成的造型美观、花纹图案精致的工艺美术品的制作活动。

  3、漆器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3)。指将半生漆、腰果漆加工调配成各种鲜艳的漆料,以木、纸等作胎,采用推光、雕填等传统工艺和现代漆器工艺进行的工艺制品的制作活动。

  4、花画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4)。指以绢、丝等为原料,经造型设计等工艺精制而成的花、果等人造花类工艺品,以及各类画类工艺品的制作活动。

  5、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5)。指以竹等天然植物纤维为材料,经编织或镶嵌而成具有造型艺术或图案花纹,以欣赏为主的工艺陈列品以及工艺实用品的制作活动。

  6、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小类代码:4216)。指以棉、麻丝、毛及人造纤维纺织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各种工艺加工各种生活装饰用品的生产活动。

  7、地毯、挂毯制造(小类代码:4217)。指以羊毛、丝及人造纤维等为原料,经手工编织等方法加工而成的各种具有装饰性的地面覆盖物或可用于其他用途的生活装饰用品的生产活动。

  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小类代码:4218)。指以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玉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制作各种图案的装饰品的制作活动。

  9、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小类代码:4219)。包括仿制的珠宝或贵金属首饰、工艺伞、工艺扇、民间工艺品、其他工艺美术品的制作活动。

  10、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小类代码:3145)。主要指玻璃艺术品、仿制珠宝用的玻璃工艺品等。

  11、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小类代码:3153)。指主要供日常生活用的各种陶瓷制品的制造。

  12、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小类代码:3159)。指以石英、长石等为原料,经各种工艺制成的,具有艺术造型或花纹、图案的陶瓷陈列品、实用品的制造。

  13、文艺创作与表演(中类代码:901)。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等活动;电视节目、电影、剧本、音响作品的创作活动。

  14、其他文化艺术(中类代码:909)。包括史料、史志征集活动;艺术品、收藏品鉴定活动;其他未列明的文化活动。

  15、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小类代码:7499)。指为民间、民族、民俗活动策划、组织等活动;艺术家、作家、演员、运动员、模特、电视节目主持人等的个人经纪代理活动;演员推荐、选派活动。

  (八)节庆会展业

  1、会议及展览服务(小类代码:7491)。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

  2、博物馆(中类代码:905)。指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文化、艺术、科学展览和艺术博览会活动。

  3、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小类代码:7499)。指为运动会、晚会、大型庆典等节庆活动提供筹备、策划、组织等服务;为公司开业典礼、重大活动提供的礼仪服务;为公益事业以及演出、展览提供策划、组织等服务。

  第七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符合青岛市关于创意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企业范围;

  (二)老厂房及旧厂区改造形成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功能环境;

  (三)成片开发新建创意产业集聚区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使用、租赁周期在10年以上;

  (五)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较完整的产业态,规划布局合理;

  (六)允许在集聚区内入驻一定比例的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配套服务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集聚区入驻企业同期使用面积的30%.

  第八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查;须报国家和省批准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鼓励创意产业向我市按规定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集中,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创意企业由创意产业集聚区所在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创意企业,按规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一日